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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久拖不改大连16家单位被处罚!
来源:mile米乐首页    发布时间:2024-08-06 04:02:39

  为落实国家局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有效利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全省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大曝光工作。

  大连市救援支队深入538家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655处,对16家久拖不改、极度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和消防检查情况做了曝光。

  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甘井子区千山路9号的大连千山饭店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屋顶水箱间稳压罐压力值为0,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保税区鑫汇南路1-2号2层的禄碧俈床垫(大连)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办公室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8.3.1.2条和第8.4.1.1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开发区抚顺街43号-A的大连海之恋时尚主题宾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屋顶排烟风机柔性接头破损,存在排烟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沙河口区西南路761号的沙河口区圣水东方休闲酒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层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且无法当场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西岗区华北路118号香都花园30号楼的大连正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二层疏散走道大于20m未按标准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0条的规定,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处8825元的行政处罚。

  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中山区天津街207-12号的大连天和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A/B座)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地下一层消控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存在严重故障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A座三层南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且无法当场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给予大连天和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A/B座)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高新园区龙王塘街道的大连旅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铸造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被铁板房部分占用且不能当场整改,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石滩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金石滩枫洋街1号的王林串串香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北侧疏散通道堆放货物且无法当场整改,影响安全地疏散,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经营者行政处罚。

  长海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21号的金麦浪歌厅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东侧通向封闭楼梯间的安全出口被封堵,且不能当场整改,存在封闭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经营者行政处罚。

  长兴岛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长兴岛经济区将军路新湾花园18号-10、11号的鑫源泉浴池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条之规定。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6.8条之直接判定要素。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 5.2.2 条之直接判定规则,将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属地政府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花园口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花园口经济区阳光名苑小区12号-6号的李氏涮烤坊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单位一层的厨房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4.10条之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6.8条之直接判定要素。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5.2.2条之直接判定规则,将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属地政府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的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停业期间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违规经营,违规将生产厂房出租给多个业户进行存储、生产经营,同时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无法启用、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条之规定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予以临时查封。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龙李路26号的大连冬淼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三层袋型疏散走道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厨房操作间与其他区域未设置防火分隔设施、休息区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6.2.3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业整改。

  旅顺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旅顺口开发区龙港路的御泊湾温泉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对一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处堆放大量杂物;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的安全风险隐患,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庄河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城关派出所对位于庄河市新华路南段400号的红蔷薇烧烤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西侧楼梯口处堆放杂物,存在占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督促该单位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普兰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普兰店区振兴街68号的盛江山自助餐厅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餐饮企业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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